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依职责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三 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安全应用燃气的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企业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市场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危险品。燃气.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燃气管道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服务 安全使用,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 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