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行泄通道6 4 1 应对城镇内涝风险进行评估.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雨水行泄通道。6,4、2 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取排水系统下游的道路,不应选取城镇交通主干道,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2、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协调,3,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大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4.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5.不应设置转弯 6。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7 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6.4,3.道路表面的积水宽度、应根据道路的汇水面积和道路两侧雨水口的设置情况和泄水能力。按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计算。6,4,4.当道路表面积水超过路缘石 延伸至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绿地.建筑物或围墙时。其过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水断面沿道路纵向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其变化情况分段计算。2.当过水断面变化过于复杂时,可对其简化。简化过程应遵循保守的原则估算断面的过水能力、3、对于每个过水断面。其位于道路两侧的边界,应选取离道路中心最近的建筑物或围墙。4.每个复合过水断面应细分为矩形。三角形和梯形等标准断面,分别按曼宁公式计算后确定,相邻过水断面之间的分界线不应纳入湿周的计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