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城镇水体6。2。1.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 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 6 2,2、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6、2,3,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6 2.4。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6、2、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6、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 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2 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应大于0,5m.6 2。8 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 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 6、2 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应以自排为主,受洪、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潮排涝水闸。并应设泵站排放.6.2,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