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城镇水体6.2,1,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6.2。2.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6 2、3、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6,2,4,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6,2 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 6。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2,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 并应大于0。5m,6,2。8 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 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6。2.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 应以自排为主.受洪、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潮排涝水闸 并应设泵站排放,6、2、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