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城镇水体6 2,1,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6.2,2 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6.2.3,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6、2.4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 6、2,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 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6.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 2,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应大于0,5m、6.2。8。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 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 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6.2。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 应以自排为主、受洪,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潮排涝水闸。并应设泵站排放。6.2。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