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城镇水体6。2,1 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6,2 2。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6.2、3.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6。2,4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6 2、5 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 输送和排放要求时 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6,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2 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 并应大于0,5m。6,2 8 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6。2、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应以自排为主。受洪 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 潮排涝水闸。并应设泵站排放。6、2。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