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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新装.增容,改造,更新各类锅炉的 不准投入使用。并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供热经营单位。除责令其停止供热经营外、并处以罚款.第四十条。凡未按审批要求设计,建设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热设备、材料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凡违反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部门,供热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责任者可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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