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热费收缴管理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核收热费.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提高热费标准或超标准收缴热费.第三十四条。热费计费标准,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暖设施的房间、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二、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 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热费.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 热费收缴办法 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热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 从行政事业经费中直接扣缴拨付供热单位,二。市,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 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 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 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 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六,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基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 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 第三十七条,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