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热费收缴管理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核收热费 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提高热费标准或超标准收缴热费 第三十四条、热费计费标准,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暖设施的房间 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二 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 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 另增加10,热费,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 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热费收缴办法 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热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 从行政事业经费中直接扣缴拨付供热单位.二,市,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 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 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三,各企 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 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六。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 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 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 分户供暖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基建 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第三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