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费收缴管理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核收热费,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提高热费标准或超标准收缴热费.第三十四条 热费计费标准 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暖设施的房间,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二,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热费 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 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热费收缴办法。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热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 从行政事业经费中直接扣缴拨付供热单位。二 市。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 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 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三。各企 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 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 六,对新建 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 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基建 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第三十七条.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