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 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第十二条 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 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 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2MW以下锅炉的建设、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二 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 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第十五条 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 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一。选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必须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优质产品,二、热网设计应采用地下直埋敷设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部件、确保热网的节能,城市街区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直埋敷设,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其室内采暖设施必须实行分户供暖的循环方式,入户前必须配置锁闭装.置,并逐步实现以表计量,第十七条.热网等隐蔽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有关部门应履行现场监检。验收程序。第十八条.供热工程竣工后 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质检等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经安全监察等部门办理投运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完善竣工资料。图纸、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归档.对验收不合格的、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