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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及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18。2 不低于16,科学的组织生产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热 要设定用户室温检测点,定期检测,确保年度平均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第二十五条。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和其它各类型的供热设施要按产权归属.负责各自的维修。调试,大修 更新改造,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 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设备.设施组织检验,验收、一,对自行维修。改造后的管网,室内采暖设施须经一个采暖期试运行,合格后可办理移交管理 二,对设计不合理,设备。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入网单位进行改造或更换、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无供热单位手续 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 过户手续.四 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 核实。属供热单位责任的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 达标,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处理的 供热单位应向用户签发手续并应酌情退费或减免热费。五,新建建筑物极其供热设施因设计 质量等原因导致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全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因用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对供热设施进行装璜所造成室温,包括相邻用户,达不到标准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则热用户仍按标准缴纳热费。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在供热管网。阀门井上方各一米范围内进行建筑。不得往管网沟。井内排放污水杂物,在附近确需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供热单位派人看护.不得擅自更动或危及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自接网用热、不准擅自启用 停用.更改 更换或增。减原有供热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原供热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严禁取。放热媒,热网软化水等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维修管网及其它供热设施时凡有碍施工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拆除或迁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 影响施工,有关部门或用户应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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