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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 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 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 职工供热的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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