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 经营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 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 职工供热的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 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