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 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 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 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 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 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