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 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 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 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 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