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 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 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 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