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建设部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 各类燃煤 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 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 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从事供热生产 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 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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