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 燃油 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 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 建设 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 房产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