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测绘市场第十八条.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 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 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制,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报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三。测绘项目合同。四。作业人员名册,五。项目技术设计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其他测绘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测绘质量检查,并出具质量检查意见,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履行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内容.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保证体系应认定为不合格,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二,严重违反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 三 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测绘标准.规范且拒绝改正的、第二十五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