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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测量标志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 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 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六条、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津贴.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 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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