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测绘成果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 并及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可以委托测绘单位办理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项目技术总结。三,测绘成果副本,四 检查验收报告.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 应该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二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 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申请使用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二 单位介绍信,函。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该单位印章,四、依法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 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取的经费专款专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 应当无偿提供,一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的、无偿提供的只收取工本费.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生产,处理 使用.保管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 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 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三 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四、向单位、个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脱密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五。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第三十三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因测绘质量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第三十四条。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