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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一。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已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继续使用.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应按规定补办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二、不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广告,本规定所称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 匾额 指示牌等户外店招牌匾,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 2007,14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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