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与建,构,筑物风格 周边环境相协调 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第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拆除.遮盖或损坏、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 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第八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第九条.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 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第十条,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 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 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第十二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 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