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委员会制度.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规划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一 审查和指导城市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 审查和指导龙岩市城镇发展战略 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并实施工作,三、审查和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四、审查和指导城市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指导各有关部门 单位完成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事项,审查涉及历史文化、风景名胜 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五。审定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国家,省发改委立项项目和市政重大项目.与规划设计方案,重点建筑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六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它审议事项,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审议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相关决策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审议材料提前分送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准备多媒体汇报材料、有必要时、还应先组织现场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