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城乡规划情况开展效能监察、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市,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规划容积率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七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拒绝或阻扰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六条,健全市 区.镇.街道,三级制违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市所在地政府负责,镇.街道,为责任主体,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依托的属地管理制违工作共同责任机制 实行制违责任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 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制违执法.监察责任。协调 指导,参与制违工作开展、市政法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强制拆违执法行动、第七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