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一百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一百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查询的制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与监督。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第一百四十条,凡是取得,一书两证,并已验线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函告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凡是未取得 一书两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纠正.包括拆除。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法建设.第一百四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第一百四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百四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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