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各有关控制指标为低限指标,在规划实施中可以适当提高 但不得降低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各项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布局 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 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一百零四条。城市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分类采用大类 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共10大类 前9大类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第一百零五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第一百零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包括规定性技术指标和指导性技术指标两大类,规定性技术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和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以及其他环境要求.第一百零七条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 红线、绿线 蓝线 黄线,橙线等。六线、的规划控制范围.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原则 严禁在,六线、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城市公交,给排水 环卫。供气。供热,供电、通信 城市防灾等设施,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 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红线是指经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道路和建筑的规划控制线,城市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一百零八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等,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筑工程规模,性质 功能 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本章附表四执行.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不影响项目周边利益的前提下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允许提高5,以内的开发强度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附表四中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一百零九条,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未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但其扩建或者加层后,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第一百一十条 各类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及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者其他开放空间,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于停车.消防。电梯井等公共用途以及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 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一百一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住宅建筑综合考虑用地条件 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要求底层住宅窗台面大寒日不得少于二小时的日照时间、老年人居住的居室窗台面不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二小时.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 建筑工程正向间距允许降低10、以内 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侧间距规定 多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0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二,在同一地面标高上 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1 0倍。东西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超过14m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三 高层与高层板式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30m,高层板式与南侧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塔式建筑计算高度的0 6倍.且其最小值为24m 四。相邻两建筑南北方向平行布置时,北面为高层 南面为多层 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北面为多层。南面为板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板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其最小值为30m 北面为多层 南面为塔式高层 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塔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其最小值为24m,五。一类低层独立式成片住宅地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4倍、六 不在同一地面标高上的建筑,在不影响消防,交通 绿化等前提下 建筑计算高度可以加减地面高差.七 建筑消防间距要求、多层与多层之间为6m。多层与高层之间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第一百一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计算高度的1 0倍,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侧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楼等公益性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住宅间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工业 仓库及其他特殊建筑、其间距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但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的1.4的,其最小间距以建筑外墙计算、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 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邻建筑的高度相同、建筑间距各分摊一半,相邻建筑高度不同.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 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 其建筑间距,民用建筑按规定间距退让一半 非民用建筑按有关规范退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相邻临街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6m、其端墙不得开窗。锅炉,烟道。垃圾道。空调板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的雨栅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滴水.各种管道应避免临街外露,第四节.建筑退让控制第一百一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公共绿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应层次的专业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附表六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公路,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城市景观和各种保护范围等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正常的建筑间距要求.建筑工程退让道路,河道等范围只能用于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工程的建设 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仍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 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退让距离允许降低10 以内.第一百一十九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附表五规定控制 并应当满足最小消防间距要求。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轮廓线最突出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按附表六规定控制,三.穿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m 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四。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隔离带,其宽度控制在30.50m.五.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m 六,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铁路干线不小于3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七,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 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八,各类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地的最小距离。建筑计算高度小于24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5m.建筑计算高度为24,50 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8m,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10m,九。各类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为 电压等级、1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5m,电压等级35 11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10m。电压等级22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15m,电压等级 50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20m。十、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退离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0m,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地带.满足临时停车。回车的场地要求。十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者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第一百二十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 次干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小于80m,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线不小于6m、包括引桥,引道.地下出入口等、三,距公共交通站点边缘不小于10m,四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五节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一百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结合日照、建筑间距,周边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消防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各专业管理要求,重要地区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特殊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与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应当按照建筑沿路长度,日照、道路红线宽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城市景观等因素确定,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五,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六,建筑物邻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上述保护区的1.2宽度作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计算。七,建筑物邻接城市山体公园保护区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山体总高度的1,3以内。第一百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围墙或其他围护建筑,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 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体育场 馆,影剧院,宾馆,图书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不得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沿建筑用地边界需要修建围墙的、其型式应为透空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6m,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周边围墙,原则上应当为透空式围墙。其高度不超过1,6m.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危险物品储存库,发电厂、水源厂 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 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m、第六节,停车场控制第一百二十四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用停车场两类,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建设工程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需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一百二十五条.凡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 应当在用地范围内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运泊位。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酒店。宾馆,娱乐,办公 医院,商业,体育,车站 码头。影剧场 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区 应当按附表七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视实际使用情况.可改造为摩托车 电瓶车停车场,二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 隧道引桥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大于80m,三,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 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小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m 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四 机动车的车位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用地指标为.停车场不低于30m2 车位,停车库不低于35,m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m 五,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最小平曲线半径,通道最大纵坡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六、非机动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能设在交叉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小于2个 宽度不小于2。5m.第一百二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实行下列鼓励政策,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二.鼓励单位停车场有富余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并收取一定停车费用 三.鼓励新建工程设置地下.半地下和底层架空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四.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它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五,鼓励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临街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 防灾疏散通道。二,设有燃气管 光缆线路等地下主干管线的区域、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m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 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m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一百二十九条.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等,四,符合国家 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第七节.生态资源规划控制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第一百三十一条。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水库,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一百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 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建筑竣工之后的次年竣工 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区不小于3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0,m2、二.办公建筑不小于40 三。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不小于30、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50m以上防护林带.五.对 城中村.危旧房集中成片改造的区域,绿地率允许降低5.以内,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必须在道路路面竣工后的次年竣工。道路绿地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三。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四。红线宽度在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五。道路绿地布局中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体分车绿化带宽不宜小于2、5m,行车道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六。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应控制在30。50m,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护城市山体。水体的自然景观风貌 城市的主要山体.水面必须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在保护控制范围内.严格限制一切建设行为。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迁出,城市山体,水面周边的建筑高度必须与山体。水面相协调,任何建筑不得封堵城市主要山体、水面的景观视廊。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二、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内容,并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三。建筑工程的立面 体量 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协调 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于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工程。应当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论证,四,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水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五、大 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并配置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间景观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六,城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大中型公共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建筑外装饰应使用新型材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严格保护好城市的山体、水面等自然景观风貌 严禁下列情形。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绿地及自然生态绿地进行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尽量增设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新区建设结合城市山体的保护、加强绿化建设 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二、保护城市水体的自然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水体进行建设 三、保持城市水体的干净,美观,各类城市污水都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城市水体排入未经处理的污水及倾倒垃圾,四,城市防洪 排涝工程的建设、严禁破坏水体的自然风貌,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划区内的山体 水面及其它建设备用地段上挖取沙石和土方 堆放余土和废渣等活动,六,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中葬坟,现有坟葬应当按期逐步迁出,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古井。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