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 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 金园九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镇.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规划区国土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建设。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六条,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宜春市中心城市辖各区的城市规划部门 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初审上报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财政,民政 环境保护 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 商业,人防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有义务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 第七条,宜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工作经费需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宜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是宜春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 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出席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实行专家库临时抽选制度。凡是对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时.专家应临时退会,自动回避.确保规划审批的公开.公正性,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为 一,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首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对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布局 规划指标 临街立面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二、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等规划方案需经。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三,经.宜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宜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