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节约利用土地 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 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 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灾减灾。教育.卫生 商业、物流、文化 环卫,给水。排水.电力 电信、邮政 能源 户外广告等专业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 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 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 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需要改变或调整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 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当经得其它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医疗 体育,公共消防设施,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第二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技术审查应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度假区 城中村、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乡村等规划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权统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 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按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 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二 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消防 环保,人防。土地.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四,项目建议书,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五,拟选位置用地范围地形现状测量图 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 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三十四条。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图。三 项目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四.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文件,五。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审核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符合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其内容包括拟选位置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的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二 定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定点通知.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定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 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土地范围,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四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其附件 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五 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并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四邻意见,规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七、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和有关文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规划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 日照要求 停车泊位 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对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了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地块的座标及设计标高 道路红线座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拆迁范围,建筑退界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其附图.附件等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外资项目需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进行建设,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二.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三 规划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 并进行现场公示 征求四邻意见,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五,办理项目审批、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有关文件 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 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文件,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 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 规划条件的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修改条件规定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审批后、重新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进行变更.四,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负责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三 侵占绿地,广场 公共停车场,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四。侵占人防或防洪保护范围。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拆迁义务,一.在红线宽度20m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二,在红线宽度20m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承担该路段10m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第四十九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能开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工程,二、道路 交通 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五 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报告 并填写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三 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五,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并书面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三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件.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图 五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的审查意见.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意见 七。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八、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核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总高度等有关内容。验核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一,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规划图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及其附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三、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四 并联审批.缴交规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消防.环保、人防,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一单清、缴交规费.并向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送达规划审批告知函。五。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持消防 环保,人防 园林.气象等部门审核意见及规费收取凭证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八,规划验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地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第五十六条、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第五十七条、实行规划许可审批与规划技术审查分离的原则,规划许可涉及的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第五十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二层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满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 按违法建设处理.第六十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 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监督牌.公示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及主要规划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 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拆迁或处理地上,地下设施。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 不准开工 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第四节、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规划管理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城中村、及危旧房应当成片统一改造。保护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重点地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 严格限制零星插建,重点清理乱搭乱建 改善建设环境.清理乱搭乱挂,改善空间环境,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改善路网结构,清理排水管网,改善排放条件,清理闲屋闲地、改善绿化环境、清理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从而实现道路硬化。排水管网化,路灯亮化,容貌整洁化。空间明亮化,绿化美化的城市形象,第六十四条,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 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划定紫线进行保护.第六十五条,传统骑楼街区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齐平,同时保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违规建私房 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严禁以新农村。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名义违规建房。危旧房应当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 当事人申请维修的。应当按原状进行修缮 维护不倒不漏、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区域,应当建设公寓楼集中安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要求必须完成改造区域内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第六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城市建设的需要,需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 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设公寓楼集中统一安置、严禁工程建设指挥部 领导小组。划地交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 被拆迁人不得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文件或者街道、居委会的相关证明作为建房依据,第六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审批程序 规划手续有效期限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二、三节的规定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危旧房修缮审批手续的 需持有中心城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第六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及危旧房成片改造。应事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规划公示后.征求四邻意见.与相邻建。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 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七十条,公共院落归所有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十一条.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七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二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或超前建设 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四、市政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协调建设、五、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六 市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第七十三条,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两大类、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前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一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轨道交通,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加油,气,站 客货运汽车站 三、给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 五 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六.江河,湖泊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七。地下人防工程.城市广告媒体等、八,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七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规划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路径或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定路径红线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二。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如涉及铁路。河道 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审查意见书.核验不符的,不得核发审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节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十五条。成片建设区域的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工程综合设计方案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 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线路走向、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幅要求,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畅通,三。城市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有条件地段宜设置公交专用道,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 5m。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m,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六,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七.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八,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九.沿人行道设置的行道树、公交停靠站,垃圾回收箱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设施、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 路灯 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十。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铁路等,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十二,城市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十三.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第七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广场、公交站、场,停车场 加油,气,站 汽车站等其他交通设施.应当均衡布置 按国家标准配置 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客 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二 城市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并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措施。三。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宜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四、城市加油 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每座加油 气.站服务半径宜采用0.9km.1,2km、五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六,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地段设置的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七、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道路选线方案一并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十八条、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 应根据车流量 交通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 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导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照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应当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远期修建立体交叉用地,第七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 在市政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 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线也应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电压等级35KV以上电力线除外.二,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在城市中心地区 高层建筑群区,城市主、次干道等地段,必须采用地下敷设、规划新建电压等级35KV以上的电力线路。在城市重要地区原则上宜采用地下敷设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边缘地上架设 三,给水管 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 北侧敷设、通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南侧敷设.规划道路红线宽在46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上同一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四。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 宜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五,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管线应当优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敷设 六 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 其顶面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统一,并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七。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八。市政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 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九,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一,三规定。十,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附表二规定 管线之间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十一、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 0m,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十二。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市政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覆土厚度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十三、新建电信。移动.联通、广播,有线电视等部门的弱电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分开敷设、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在城市建成区分开敷设的通信弱电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逐步改造为同沟共井敷设、十四.工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第八十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在现有道路下敷设横穿管线,应当采用顶管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 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路口.三,道路与铁路 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恢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开挖路面的地段,正常状态下的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第八十一条,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 易爆危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在高压电力线 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禁止沿高压线。缆,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 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第八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人防设施,绿化,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埋设深度或架设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车辆,火车的行驶,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并保证管线和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要求.各类管线单位应当征得相邻管线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八十三条、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开挖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第八十四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域内设置 并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微波通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第八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防洪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河道和生活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行洪的工程建设 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必须在河道内设置抬水坝时、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泄洪。二 城市规划区内秀江,清沥江、湖田河,下浦河,南庙河 渥江河等地段的堤岸防洪标准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重现期、三.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 排水等设施、必须经水利和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 栈桥等建筑物和管道,线路的净空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搭建滩点,酒楼,水榭之类的建筑物.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或者堆放砂.石。杂物等、四,防洪堤顶应当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建设亲水平台 宜采用斜坡绿化、并按规划要求设置防洪通道,五,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生活岸线 只能设置闸门 泵房、游船码头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城市重点水源保护区1000m范围内 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内 旧城区河道两岸已有的污水排放。应当逐步改造。第八十七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配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新建、扩建 改建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装运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必须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第八十八条、在城市建设给水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与生活用水合并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水池、水井,消防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消防车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九条。市政建设应当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计要处理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 厕所以及必要的保障设施 确保使用安全 战时留市人口按城市总人口的30,40,人均1,5m2的标准。确定人防设施规模,成片居住区内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防空工程,或按地面建筑总投资的6.进行安排,第九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媒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工程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位置的,其设置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相符,第六节.规划条件核实第九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审批要求 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建设工程的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底层工程施工.建设工程二层楼面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二层楼面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第九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内容 委派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批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负责人发现违反规划审批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纠正。第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定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施工图和建设时序方案,四.核准的规划验线单,五、竣工图和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总平面图,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意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合格的 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 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规划条件核实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 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未拆除.未清理场地的.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第九十四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移交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第九十五条.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经营性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不得安装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第九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已投入使用的临街建筑.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改造方案设计图,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同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临街立面的改造,未经规划审批 擅自改变临街立面的,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