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项目单位严禁擅自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严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严禁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并负责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应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保证各环节合法和透明.第二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项目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向上级部门反映,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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