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竣工资金控制第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项目投资中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尾款,第十八条。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承包人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单位报送市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资金结算的依据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做好财务决算的审批。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预留项目承包方竣工结算价款的5 作为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无质量缺陷后清算 不计质量保证金利息.质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方无偿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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