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 养护.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人行天桥 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防洪渠、明渠,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 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 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 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 方可收取费用、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