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 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 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 防洪渠,明渠.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 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 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