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 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防洪渠、明渠 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规划 公安 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 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 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以贷款修建的道路 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