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 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防洪渠,明渠,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 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交通 水利 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 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 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 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