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防洪渠,明渠,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公安 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 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