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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养护和维修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以外 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 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 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政设施的各类检查井 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规范 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三十八条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 必须事先发布通告、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 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 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人应保护现场 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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