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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养护和维修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以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 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政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三十八条,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 必须事先发布通告,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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