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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养护和维修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的市政设施 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 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以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 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政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养护规范 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三十八条,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发布通告、第三十九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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