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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单位 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将设施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分别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馆、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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