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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 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 经市 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 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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