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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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