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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退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 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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