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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 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 开发区。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 物价、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 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 管理。维护和运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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