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 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民政,人社 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 维护和运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