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配租管理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相适应,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住房,高层适当放宽5至10平方米.第二十一条,本市城乡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区,村.经初审公示后报街道,乡镇,办事处.县区政府逐级审核公示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收入核定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公示.第二十四条、审核单位应当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市.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 收入和财产状况 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按住房困难状况、申请的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和相应的户型和房源情况.确定轮候顺序。本市城乡户籍家庭与新就业无房人员。来铜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分别排队轮候,新增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市 县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营运机构签订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为3年。因就业地距离房源地远等原因.声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可以继续轮候,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水电气 通讯、电视,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 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测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不同收入家庭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 由住房城建部门会同统计、民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园区 企业投资筹集建设 面向园区和本企业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确定。配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条,成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营运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选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住户,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申请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