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 职校毕业证书 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 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 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