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 在本市无住房 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 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 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 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 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 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县.区政府投资 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