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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 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 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 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 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 县 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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