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 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 职校毕业证书 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 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四 来铜务工人员 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 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 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 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 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