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二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 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 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 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县 区政府投资 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