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退出管理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 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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