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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 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同意 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 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 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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