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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 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园区 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 财政,物价,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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