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 财政。物价。民政 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 维护和运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