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政府债券资金、六,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用于长期运营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条第一款规费减免政策,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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