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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 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五,政府债券资金 六,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用于长期运营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条第一款规费减免政策.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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