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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五、政府债券资金,六 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八.保障性住房租 售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用于长期运营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条第一款规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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