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 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 在本市无住房 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 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 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 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 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 第十九条、市,县 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