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 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 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 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 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