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 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 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 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 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 区政府投资 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 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