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 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 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 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 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 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 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 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