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 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 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 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 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 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区政府投资 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 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