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 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 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五 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第十九条。市。县。区 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县 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