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 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 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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