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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辖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 在市场长期租赁等,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开发区,园区投资筹集,四。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 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六,其他渠道,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也可以出让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 装修标准,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 单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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