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11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2013年11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结合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现行消防条例进行修正很有必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同时.由于修正案草案条文不多,且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 已经比较成熟 建议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 的决定,草案,经2013年11月2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表决稿,一,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建设单位不具备对消防产品实施检测的能力,要求建设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在保证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职责不明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一意见、修改决定表决稿将,建设单位,删除 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二.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条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建议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增强其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意见具有合理性。应当由市政府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界定,因此,修改决定表决稿删除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描述性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条第二款、表述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有创设强制保险之嫌、缺乏依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强制保险、鉴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的要求 修正案草案中,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内容。是对国务院文件中这一要求的落实 不宜定位为强制保险.法规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也未设定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由火灾高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因此 修改决定表决稿未对此作修改,此外,修改决定表决稿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修改决定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