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列为了今年的预备项目。今年2月以来,结合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我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消防总队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就条例修正进行了认真研究 8月29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稿、按照常委会党组会议要求,我委又牵头集中对修正案草案涉及的行政许可.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了15家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工程建设及监理公司。火灾高危单位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专程赴巴南区针对火灾责任险问题征求了10家商场,医院,网吧.娱乐会所。危化企业。学校,养老院等尚未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意见.10月下旬、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市消防总队赴广东 云南两省就消防中介服务资质审批,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2013年11月18日,市四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 重庆市消防条例 修正的必要性,重庆市消防条例 于2010年5月1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实施三年来,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市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的规定不相一致 2013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发 2013、16号 设定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等三个方面十六项年度考核内容.规定考核结果作为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实施考核工作,经对照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检查 我市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和消防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今年2月以来.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了为期7个月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于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提交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报告提出了六条修改意见 并建议及时修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考核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报告要求.市政府决定一是提出议案修改条例的个别条款,二是制定相应的配套政府规章,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将制定政府规章,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别列为了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因此,条例的修正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对修正案草案的总体评价、修正案草案针对落实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主体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火灾公众责任险等三项内容进行了规范。这三条内容充分吸纳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的建议 对报告中提出的其他认识还有一定分歧 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强的建议暂时搁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前期立法过程中 市消防总队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充分调研、听取了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的意见 修正案草案各方认识比较一致、无大的分歧、内司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在各阶段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已得到了充分吸纳并在文本中体现 我委经审议后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三。对修正案草案的具体意见、一,关于落实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主体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在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消防产品安装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或委托检验.该条款所设定的是企业对消防产品质量的自检义务.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主体责任,以实现消防产品质量把关关口前移、更有效地减少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先天性火灾隐患的目标 二、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但该规定比较原则 消防法修订已达五年、国务院,公安部仍未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在国务院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进行监管并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出台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目前天津,四川,山东。江苏.云南等13个省,市已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具体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对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明确了纳入资质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基本条件.审批时限.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细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措施.并未创设行政许可,是落实消防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该条款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中规定、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这是鉴于消防技术服务的类别多。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的发放主体多。不便对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资格作统一规范,但是仅用。符合规定、的表述.显得随意性大.建议将第。三 项中 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修改为、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人员 三,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则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三条据此对投保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将。公众聚集场所,改为。火灾高危单位,一是大大缩减了投保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约7万多家、而根据拟出台的市政府规章划定的范围。火灾高危单位仅有1285家。仅占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二是并未创设强制险。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强制险主要有三个特点 即,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国家保监会批准,设定有法律责任.目前.包括我市在内、已有6个省市,上海,广东、山东。四川 新疆。的消防法规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了义务性规定。但从其法律属性来看、仍不具有创设强制险的性质 三是考虑了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1285家火灾高危单位中,有1020家.80。火灾高危单位购买了火灾财产险和员工人身保险,并有121家 9.4,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大都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投保、据测算,如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可达12亿元左右,年缴保费约140万元,每家单位平均保费为1100元左右、四是有利于落实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高,对公众利益的现实威胁也较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高,理应比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多承担一些火灾防范义务和责任.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及因火灾赔偿而导致的维稳压力、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 关于修正案草案的文字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建议在审议中一并研究、不再赘述。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