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 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 消防设计文件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依法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二十七条、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 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安全巡查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第三十条,设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维护保养 并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装修材料应当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三十二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灭火剂 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使用,对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抄告质监。工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三十四条,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 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标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及有关要求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标志和相应的灭火设施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第三十六条.重要隧道、桥梁应当设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实行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政府鼓励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第三十九条,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专人现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 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各类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第四十三条,消防车、艇,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 圈占消防水源 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内放养家禽和向池内倾倒垃圾杂物。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 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设立醒目标志。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四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无消防车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积棚户区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十五条,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 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 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 通讯联络。疏散引导 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信联络 安全防护救护措施,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单位、物业业主及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第四十九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 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 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 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