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 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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