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育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 自2010年实施以来、为全市消防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以来.国务院和公安部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国务院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工作实施考核,但现行条例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消防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符合考核要求,将影响我市整体考核成绩,加之今年年初以来、全国火灾形势异常严峻。相继发生了吉林 6,3、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黑龙江中粮仓库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 从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认真吸取外省市火灾教训,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等方面来看,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正,今年2至8月。市人大组织开展了现行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并提出了修改条例的建议 市公安局深入区县 自治县.乡镇,街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了调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 立法咨询专家进行了座谈、发放.统计和分析了大量的调查问卷 在此基础上 形成了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及时召开论证会.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部分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的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2013年8月29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对现行条例的修改共涉及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个方面三条条文。二.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落实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主体责任.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但从我市2012年消防产品抽检的情况看、防火门合格率为78。3,阻火圈合格率为64,5、消火栓箱合格率为57。1、全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工程中有42,7、的项目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所致、较低的合格率给全市火灾防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潜在性危害,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环节 要对消防产品实施抽样检验、要求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更换。但由于部分已安装的消防产品更换难度较大,且订货周期较长.不仅使建设工程成本增加、也往往导致建设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消防产品进场使用前的检查,检验责任,减少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先天性火灾隐患。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草案在现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 内容为 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 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二、关于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现行条例沿用上位法。对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主体、条件和程序等予以明确。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别是资质管理缺乏具体依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对各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目前已有13个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草案对现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从四个方面对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予以细化 一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五项条件,三是规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资质审查中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四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办法 三.关于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保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 从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中规定,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因此.草案将现行条例第五十条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范围由,公众聚集场所。修改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目前、市公安局正在起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拟提请市政府审议后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草案和以上说明 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