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的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 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第十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15 日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预验收合格证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的预验收与竣工验收应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预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在建项目发生机构合并。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及使用权变更时,应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并由原建设单位会同实施竣工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必须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三条、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 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使用,1 5 年后,应全部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