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范围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机关,学校。商业,住宅,社会公益及其它公共建筑等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 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煤气。集中供热.供电,通讯,邮政等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运输站台。港口、机场 长途客运站,国道,城市段高速公路等工程.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 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包括垃圾处理场,大型公厕等工程,7,城市防洪 抗震,人防工程,8,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有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设施的军事工程,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 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 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下列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统计资料。包括城市经济 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 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 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 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