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辽宁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三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 转让.出卖.倒卖城建档案及其复制件的。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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