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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 转让.出卖、倒卖城建档案及其复制件的,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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