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档案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销毁城建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城建档案及其复制件的、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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