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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实行科学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现代化,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配置适宜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 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的散失和泄密。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公民,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均可按照规定利用已开放档案。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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