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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住建 公安.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向管理单位进行赔偿、第四十五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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