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挖掘道路,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 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四 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六 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 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