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第十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和谁审批 谁管理的原则,第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主干道的,要按照规定向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前申报当年挖道工程计划,第二十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挖道工程计划,组织召开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挖掘城市道路计划进行研究审批,第二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二。避免安排在冬季或重要节日 活动时段内挖掘城市道路、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第二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二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供暖期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挖掘城市道路的。四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竣工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竣工后未满3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2倍的修复费后方可实施,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抢修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人行道的,要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表中需载明挖掘位置 范围.面积和施工期限。二、施工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三.挖掘城市道路需提交道路保护措施。四、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栏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等,2.现场污水,建筑垃圾等排放处理措施。3、施工区域现有管网和周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4。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第二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后予以审核,并颁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行政执法部门缴纳占道费 同时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涉及绿地的要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植费 第二十六条、因店面装修等占用人行道的,施工单位要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占道申请 按期清理并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要申请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道路挖掘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限期按标准恢复。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挖掘城市道路时限或面积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可先行挖掘进行抢修、同时报告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主干道的要报告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与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二、设置统一的工程公告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 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因道路施工需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二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从保证金中预留5.的资金 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市政公共设施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 恢复原貌。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交通设施毁坏的 责任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