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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 车行道 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 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二、城市桥涵 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 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第十条。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 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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