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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 二,擅自挖孔打眼、装管布线,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四 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天然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凡需穿越,跨越桥涵设置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桥涵应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必须按标志规定行驶 超限车辆因特殊需要通过桥涵时 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 架设管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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