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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堆放物料 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二 擅自挖孔打眼 装管布线、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四、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天然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凡需穿越,跨越桥涵设置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桥涵应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必须按标志规定行驶 超限车辆因特殊需要通过桥涵时 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 架设管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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