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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二、擅自挖孔打眼 装管布线、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四,采砂挖土 倾倒废弃物。五,架设煤气、天然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凡需穿越 跨越桥涵设置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桥涵应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必须按标志规定行驶.超限车辆因特殊需要通过桥涵时、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 顶进.架设管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 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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