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甘肃省黄土地区高速公路路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2991-2019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 甘肃省户用生物质燃料供热应用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DB62/T 2874-2018
  • 甘肃省无干扰地岩热供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4-2018
  • 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基层场站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2995-2019
  • 甘肃省岩棉纸面石膏板外墙内保温系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37-2017
  • 甘肃省戈壁沙漠地区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3131-2017
  • 甘肃省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917-2018
  • 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志愿者服务管理规范 DB62/T 4259-2020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甘建建[2018]565号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路灯杆线。二.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 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三。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接用或切断路灯电源.五、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 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保证亮灯率不低于95。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