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和用户。违反本细则和供用热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一 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二,三,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三,四.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原因 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或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 同时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4天或累计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11天起要按日减收热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6.以下,不含16,13。以上,含13.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3,以下.不含13 10,以上.含10.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10、以下,不含10、8,以上 含8,的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8。以下.不含8,的减收热费100,非居民用户室温在14.以下 不含14 11,以上,含11、的减收热费10 室温在11,以下,不含11,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8.以下。不含8、6,以上,含6 减收热费50 室温低于6 不含6,减收热费100,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四,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 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 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六。八。私自增加或改变供热环路,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门市房,建筑面积在100米2以下,超过100米2按单位标准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对居民住宅处以500元罚款。私自增加散热器,暖气片、的、对单位,含门市房,每增加一片罚1000元,对居民住宅每增加一片罚100元、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十。擅自改拆 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或擅自开启。关闭供热进户检查井内阀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 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七.十一,盗窃检查井盖及其它供热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 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区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