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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 违反本细则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 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 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一,二 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二 三,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 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三,四 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或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 同时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4天或累计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11天起要按日减收热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6,以下 不含16,13、以上,含13 的减收热费10 室温在13.以下。不含13,10 以上.含10、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10、以下。不含10 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8,以下。不含8、的减收热费100。非居民用户室温在14,以下,不含14,11,以上,含11,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1,以下。不含11。8 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8,以下,不含8,6,以上 含6。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6、不含6。减收热费100,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四.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六 八、私自增加或改变供热环路,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门市房、建筑面积在100米2以下,超过100米2按单位标准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对居民住宅处以500元罚款.私自增加散热器、暖气片,的 对单位。含门市房.每增加一片罚1000元,对居民住宅每增加一片罚100元.九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或擅自开启,关闭供热进户检查井内阀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七.十一,盗窃检查井盖及其它供热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区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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