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 违反本细则和供用热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 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一 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二,三、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三,四、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或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同时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4天或累计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11天起要按日减收热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6 以下 不含16。13。以上。含13,的减收热费10 室温在13 以下 不含13、10.以上,含10、的减收热费30 室温在10,以下、不含10,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8。以下 不含8。的减收热费100。非居民用户室温在14 以下.不含14。11。以上.含11。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1,以下,不含11、8 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8 以下、不含8.6,以上。含6,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6,不含6、减收热费100 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四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六.八 私自增加或改变供热环路,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门市房。建筑面积在100米2以下.超过100米2按单位标准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对居民住宅处以500元罚款.私自增加散热器 暖气片,的、对单位.含门市房。每增加一片罚1000元 对居民住宅每增加一片罚100元,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十 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 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或擅自开启、关闭供热进户检查井内阀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七 十一,盗窃检查井盖及其它供热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 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区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