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和用户 违反本细则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一,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二、三、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三.四 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原因 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或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 同时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4天或累计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11天起要按日减收热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6 以下、不含16 13,以上.含13.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3.以下 不含13 10,以上.含10。的减收热费30 室温在10,以下,不含10、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8,以下,不含8。的减收热费100 非居民用户室温在14.以下,不含14、11.以上.含11。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1,以下 不含11,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8 以下.不含8.6,以上 含6。减收热费50 室温低于6。不含6,减收热费100.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四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六.八。私自增加或改变供热环路,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门市房.建筑面积在100米2以下 超过100米2按单位标准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对居民住宅处以500元罚款,私自增加散热器.暖气片,的、对单位,含门市房 每增加一片罚1000元,对居民住宅每增加一片罚100元,九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十、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或擅自开启、关闭供热进户检查井内阀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七.十一,盗窃检查井盖及其它供热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区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