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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 违反本细则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 至5,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一 二 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二.三,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 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三,四。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或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同时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从连续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4天或累计达不到室温标准的第11天起要按日减收热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6、以下,不含16,13 以上、含13,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3,以下、不含13.10 以上,含10,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10,以下.不含10 8,以上 含8 的减收热费50 室温低于8.以下 不含8 的减收热费100,非居民用户室温在14 以下,不含14,11,以上 含11、的减收热费10,室温在11。以下,不含11、8、以上,含8。的减收热费30,室温在8、以下。不含8,6。以上 含6。减收热费50、室温低于6、不含6 减收热费100,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四、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六 八,私自增加或改变供热环路,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门市房。建筑面积在100米2以下,超过100米2按单位标准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 对居民住宅处以500元罚款。私自增加散热器、暖气片 的,对单位 含门市房.每增加一片罚1000元,对居民住宅每增加一片罚100元,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十.擅自改拆 移动供热管网 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或擅自开启,关闭供热进户检查井内阀门的,处以个人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详见罚款标准明细表七,十一,盗窃检查井盖及其它供热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或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区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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