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城区供热的单位 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用户 应当安装由市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仪表.用热计量仪表的使用、应当符合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签订供用热合同 不签订合同的,不予供热,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应与居民用户的工作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与居民用户个人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根据签约对象不同、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分为工企.商服,机关,居民等合同文本,第十四条黑河市城区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为10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 第十五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4,非居民用户的室温也可由供用热双方在用热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按用热量多少或合同规定收取 供热单位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卧室和起居室中心位置,距离室内地面1.5米处的测量温度为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以室内中心位置距地面2米处的测量温度为准,测量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每周测两次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的规定。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用户.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室内温度,室内温度检测点的设置户数为。小区供热按供热总户数的3、大区供热按供热总户数的1.第十六条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用房.供热期应由产权单位在进户门上安装暖风机。否则、该用户如达不到规定室温标准 供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七条用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热费损失责任 第十八条房屋质量和室内管网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应当由产权单位或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改造,由此造成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由房产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赔偿热费损失责任,第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供热单位的司炉和运行。检修等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当到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房产自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在管网进入建筑物入口处安装热计量仪表。二.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三、按规定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设施,四.每年用热前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第二十三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二,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增加散热器,三、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和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破坏楼梯间或地沟内供热管道设施,六、在进户检查井上盖房.堆放杂物、向检查井内倾倒垃圾、污水,七.擅自关闭。开启检查井内阀门装置,八,其它有损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